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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管理细则 (试行)

发布人:   发布时间:2018-03-27  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社团活动安全、有序地进行,本着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原则,依据学校关于安全稳定的相关要求以及《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》,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细则。

第一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校学生社团举办或参与的所有校内外活动。

第二条 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,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,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,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,有一名以上指导老师带队或指导下开展活动。

第三条 挂靠单位、指导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要签订《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》,一级对一级分别履行安全职责。在必要时,应为外出活动的人员购买相关保险。

第四条 经批准同意的活动,学生社团应严格按照活动实施方案、安全保障措施及审批意见开展。同时,应充分考虑天气、交通等因素,在不利于活动举办的情况下,应改期或取消。若改期或取消,应尽快报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。

第五条 活动开展时,学生社团须成立临时安全工作小组,要及时跟进社团动态,向挂靠单位、指导教师汇报活动进展中的安全情况。

第六条 学生社团外出活动倡导“就近、小型、安全”原则,外出活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。各学生社团要谨慎对待外出旅游、探险、攀岩、潜水、跳伞、赛车、赛马、漂流以及参观危险性、毒性、易燃、易爆的厂矿单位等高风险活动。

第七条 学生参与校外活动和具有风险性的校内活动,须遵守下列规定:

1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,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;

2)按照社团统一安排开展活动,不得单独行动;

3)不到高危场所活动,不到江河湖泊游泳,不到险要地带游玩;

4)重视对各类流行性、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,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,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;

5)积极协助社团做好安全事宜。

第八条 学生社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,擅自举办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开展活动的,视情节追究责任。

第九条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的,由指导老师和负责人及时报校团委、保卫处、挂靠单位,需就医治疗的应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。

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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